首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