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