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