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