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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应当凭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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