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