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Ⅴ);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
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