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查阅、复制书证和其他有关材料;
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检验、检测、鉴定、评估、认定、录音、拍照、录像、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