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立案的农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