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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十一条 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十二条 未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工程概预算、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合格证等。 第十三条 多种经营项目报账须提供: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第十四条 县级报账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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