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四、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四、 四、 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 第十八条 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