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