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