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