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经核实后,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发现或暴发流行;
经确认已经扑灭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区域内再次发生。
前款有害生物发生对农业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农业部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