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第五条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第五条 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监测、调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疫情,并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疫情报告联系方式。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