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第七条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农业植物疫情报告 第七条 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汇总报告上一个月本行政区域内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境外新传入或境内新发现的潜在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及处置情况,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各省汇总情况报告农业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