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各相关司局、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实施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对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统计管理制度,参与制定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标准;

优化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资料的采集、整理、汇总、审核、共享、分析及应用;

向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司局报送年度统计数据公布计划,并按照要求公布;

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发展;

对受委托开展统计工作的相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统计人员管理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