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司局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各相关司局、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 第二十三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