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司局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制定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制度规范、部门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体系,具体承担全国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统一部署和审核报送农业农村部统计调查项目;

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对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各相关司局、派出机构实施农业农村部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统筹管理农业农村部统计资料的汇总、共享和公布,编制年度统计公报和综合性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指标库和数据库;

统筹推进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发展;

组织指导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