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司局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制定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制度规范、部门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体系,具体承担全国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统一部署和审核报送农业农村部统计调查项目;
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对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各相关司局、派出机构实施农业农村部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统筹管理农业农村部统计资料的汇总、共享和公布,编制年度统计公报和综合性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指标库和数据库;
统筹推进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发展;
组织指导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