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农业农村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负责采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本行政区域统计资料;
制定实施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
开展统计数据分析研判,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发展;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人员管理和培训。
按照农业农村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负责采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本行政区域统计资料;
制定实施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
开展统计数据分析研判,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发展;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人员管理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