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按照农业农村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负责采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本行政区域统计资料;

制定实施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

开展统计数据分析研判,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发展;

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人员管理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