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十二)

(十二)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试验出具试验报告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试验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试验条件的;

“(四)调换封存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试验的;

“(五)伪造试验单位公章、试验报告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其他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