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十一)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数据、结果出现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样品的接收、标识、分发、流转、保存、处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校准或者验证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未按照有关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的;
“(四)未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五)其他不遵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