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十)

(十) 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每年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组织对辖区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进行检查。农业农村部根据登记评审、投诉举报等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还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具备整改条件的,责令改进或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二)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