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六)

(六) 将原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受让方凭以下材料申请农药登记:

“(一)双方的转让合同;

“(二)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补充完善的相关登记资料;

“(三)原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注销相应登记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