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一、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五) 一、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五)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申请含该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的,应当获得该登记证持有人完整登记资料授权,但提交自己取得数据的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申请人提交自己取得的数据申请前款农药登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