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七)

(七) 将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农业农村部。

“初审不通过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