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六)
(六) 将第十条修改为:“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