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五)

(五) 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