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十四、 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作出修改 (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五) 十四、 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作出修改 (五) 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