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四)

(四) 将第八条修改为:“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