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十四、 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作出修改 (三)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三) 十四、 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作出修改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