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五章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与后果的严重程度,按国家或军队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