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198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