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