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