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六章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