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