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从1988年8月1日起施行。1950年12月11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1950) 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1950) 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1950) 第四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