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工作站点和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八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包括: 第九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在接待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以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军属来信、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择优遴选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安排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入库人员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合理… 第十三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可以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就近受理、转交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