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以及其他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乡(镇)人民武装部、军队营级以下单位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以及其他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乡(镇)人民武装部、军队营级以下单位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