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工作站点和人员 第十二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工作站点和人员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安排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库入库人员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值班,合理安排值班方式、值班频次。 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者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