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由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按照清理任务分工,逐件提出继续有效、建议修改、应予废止的审核鉴定意见。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对各单位的审核鉴定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后,形成清理意见。对应当修改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及时纳入中央军委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对应予废止的军事法规、军事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军委法制工作部门起草废止决定,报中央军委审批发布。

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章和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制定的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