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立法工作条例(2017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对清理工作作出安排,明确纳入本级清理范围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军事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清理任务分工、步骤安排和具体要求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