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直接保险公司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由总公司统一办理,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

设立独立的再保险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1亿元的,应配置不少于3名独立于直接保险业务的专职人员,上一年分保费收入超过3亿元的,前述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名;

建立完整的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和独立的分入业务信息系统模块,并与财务系统自动对接,实现分入业务与直保业务的独立管理;

制定合理、详细的年度分入业务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