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二十五条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二十五条 中国境内的专业再保险接受人,应当配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专职再保险核保人和再保险核赔人。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