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