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对港方企业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执业行为及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港方企业发现本单位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有符合《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中撤销、注销驾驶证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 第十七条 港方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聘用且过境内地执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格式见附件3),并书面报告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 第十八条 内地铁路运输相关企业(以下简称内地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聘用且过境香港执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格式见附件4),并书面报告国家铁路局考… 第十九条 双方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管理制度。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按规定执业。 第二十条 双方企业应当签订有关过境作业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的业务素质、基本技能、应急处理能力等。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