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双方企业应当签订有关过境作业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的业务素质、基本技能、应急处理能力等。 有关过境作业的协议应当报国家铁路局和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