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港方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聘用且过境内地执业的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情况进行汇总(格式见附件3),并书面报告国家铁路局考试中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