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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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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六、

3. 证明书申请表格

六、 本附件中,“商业存在”指一方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在另一方境内:

(一) 设立、取得或经营一企业,或 (二) 设立或经营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为进一步明确,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及附件规定的前提下,为享受第五条(国民待遇)、第六条(最惠待遇)、第七条(业绩要求)、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与人员… ② 在香港登记的海外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信箱公司”和特别成立用于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务的公司不属于本附件所指的香港投资者。 ③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以外的投资者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香港投资者50%以上股权满1年的,该被收购或兼并的投资者属于香港投资者。 ④ 任何人如按《宣誓及声明条例》故意作出虚假或不真实声明,将根据香港法律负刑事法律责任。 附件2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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